发布日期:2024-11-25 01:55浏览次数:
8月11日,江苏徐州市民马正亮因为救回两名女孩而伤势,被该市泉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“见义勇为先进分子”称号。同是见义勇为,不久前在国外为救溺毙同伴而自杀身亡的成都男子孙川,却未取得当地官方确认,原因是“国外救人”、“救回熟人”不合乎四川省有关见义勇为的审定标准。“见义勇为”还分地点和对象?孙川的事情日后媒体报道,立刻引起普遍注目与争议。明明是见义勇为却得到官方确认,怎么办?如何仅次于程度地减少见义勇为的风险,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?记者早已专访了涉及法学专家。
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显然,一方面,有关部门之所以不愿将“国外救人”确认为见义勇为,除了所依据的《四川省维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》明文规定了属地申请人原则外,有可能主要是考虑到“国外救人”证据无法收集。另一方面,“救回熟人”不应该沦为拒绝接受确认见义勇为的理由。虽然从法律上谈,“救回熟人”否归属于见义勇为不存在一定争议,但是,“只要救回的不是直系亲属,我指出应当就是见义勇为”。见义勇为且证据充裕,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官方确认,怎么办?姜明安告诉他记者,在这种情况下,因见义勇为伤势或者丧生的,其本人或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人救助金,也可以向NGO、NPO之类的民间组织谋求救济或协助。
此外,还可以对受益人驳回民事诉讼,或是对有关部门驳回“不作为”的行政诉讼。“所有这些救济方式,前提都是证据充份。”“目前,对于职务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,全国各地的规定也大相径庭。
”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说,如果归属于职务行为而又没有被确认为见义勇为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》的规定,可视作工伤,享用工伤保险待遇。另外,齐东文对民事救济的效果回应忧虑。
他指出,见义勇为者对受益者并没法定救助义务,但却实行了救助不道德,从道德上应当希望,但因为没法律规定,意味着归属于无因管理的性质。如果见义勇为者诉至法院,法院有可能判令受益者给与一定补偿,但这似乎不同于基于罪过原则的赔偿金,“有可能几乎足以填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”。“比起于物质奖励或经济救助,很多见义勇为者有可能更加期望取得荣誉上的接纳和社会的认同。
”齐东文说,充满著各地五花八门的“见义勇为”确认标准和奖励条件不讲,政府只要想要接纳他们,还有很多其他荣誉可以颁发。鉴于全国各地因审定“见义勇为”引起的争议频密再次发生,姜明安敦促尽快实施一部全国性的法律。他特别强调,这部法律一定要统一申请人条件,构建“国家标准”;要确认确认主体,究竟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;要设计一套科学原始的程序,还包括提交申请材料、审查、确认、做出要求、缴纳救助金等;要具体奖励标准,具体情况怎么奖励必需清清楚楚。
“尚之信的是,全国人大法工委早已将见义勇为划入法律计划。”齐东文指出,在各地实践中的基础上,尽早实施全国性的法律是社会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。在这方面,美国、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有较为成熟期的作法,可以糅合。“就我理解,具体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的国家很少,但通过奖励、嘉奖来认同这一不道德的国家较多。
最重要的是,要通过法律尽可能减少见义勇为的风险。”他建议,除了规定对救助不道德正当理由外,对于因失当救助不道德导致伤害后果的,也应适当减低其责任。
对于受益者的诬告等不道德,要规定惩罚措施。此外,很多国家都对缺少一定能力去施救的人有规范,不赞成盲目施救,而是希望报警、去找专业人士解救等,“这些都不应在法律时考虑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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